中秋將至,企業給職工發放月餅等節日禮品。有企業撥打市人社局熱線咨詢,為員工發放的中秋節禮品,公司財務部按照稅務部門規定將禮品金額計入職工當月工資額,但公司人力資源部門持有不同意見,認為納入職工工資總額影響職工下年度個人社會保險繳費基數。那么,節日禮品金額到底應不應該計入職工工資總額呢?對此,市人社局相關部門負責人作了詳細解釋。
社保繳費基數由工資總額定
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曾明確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核定依據:國家統計局于1990年發布了《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之后相繼下發了一系列通知對有關工資總額統計做出了明確規定,每年各省區市統計局在勞動統計報表制度中對勞動報酬指標亦有具體解釋。這些文件都應作為核定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依據。凡是國家統計局有關文件沒有明確規定不作為工資收入統計的項目,均應作為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依據國家統計局有關文件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津貼和補貼等組成。勞動報酬總額包括:在崗職工工資總額;不在崗職工生活費;聘用、留用的離退休人員的勞動報酬;外籍及港澳臺方人員勞動報酬以及聘用其他從業人員的勞動報酬。
國家統計局《關于認真貫徹執行<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的通知》中對工資總額的計算做了明確解釋: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以及其他根據有關規定支付的工資,不論是計入成本的還是不計入成本的,不論是按國家規定列入計征獎金稅項目的還是未列入計征獎金稅項目的,均應列入工資總額的計算范圍。
17項費用不列入繳費基數
根據國家統計局的規定,下列項目不計入工資總額,在計算繳費基數時應予剔除:
(一)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有關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在重大體育比賽中的重獎。(二)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費用。職工保險福利費用包括醫療衛生費、職工死亡喪葬費及撫恤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文體宣傳費、集體福利事業設施費和集體福利事業補貼、探親路費、計劃生育補貼、冬季取暖補貼、防暑降溫費、嬰幼兒補貼(即托兒補助)、獨生子女牛奶補貼、獨生子女費、“六一”兒童節給職工的獨生子女補貼、工作服洗補費、獻血員營養補助及其他保險福利費。(三)勞動保護的各種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勞動保護用品,解毒劑、清涼飲料,以及按照國務院1963年7月19日勞動部等七單位規定的范圍對接觸有毒物質、矽塵作業、放射線作業和潛水、沉箱作業,高溫作業等五類工種所享受的由勞動保護費開支的保健食品待遇。(四)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五)支付給外單位人員的稿費、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六)出差補助、誤餐補助。指職工出差應購臥鋪票實際改乘座席的減價提成歸己部分;因實行住宿費包干,實際支出費用低于標準的差價歸己部分。(七)對自帶工具、牲畜來企業工作的從業人員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補償費用。(八)實行租賃經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性補償收入。(九)職工集資入股或購買企業債券后發給職工的股息分紅、債券利息以及職工個人技術投入后的稅前收益分配。(十)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生活補助費以及一次性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金。(十一)勞務派遣單位收取用工單位支付的人員工資以外的手續費和管理費。(十二)支付給家庭工人的加工費和按加工訂貨辦法支付給承包單位的發包費用。(十三)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在校學生的補貼。(十四)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中凈結余的現金。(十五)由單位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十六)支付給從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員的補貼。(十七)按照國家政策為職工建立的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其中單位按政策規定比例繳納部分。
月餅金額算不算工資?
市人社局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從以上關于核定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統計口徑的規定中可以看到,發放給職工的月餅資金來源將決定本次禮品金額是否應計入職工個人工資總額用以核定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若該企業發放的月餅是企業以過節費的名義直接發放給職工的,那么本次禮品金額則應計入職工工資總額用以核定社會保險繳費基數;若依法成立的工會組織按規定以該企業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籌集工會會費,且該企業職工均屬工會會員,本次中秋月餅是工會發放給該企業職工會員的福利,那么本次禮品金額則不計入職工工資總額,計算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時應予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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